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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清水河区社区居民议事会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1-12-07 10:14:31 编辑:hlh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议事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讨论商议本社区事务,是社区组织联系居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章  议事会职责
第三条  收集确定议题并征求居民意见
第四条  对议题进行讨论,形成议案。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议事会经居民(代表)会议授权,讨论下列事项:
(一)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居民议事会成员、居民联名提交的议题。
(二)涉及社区的重大事项:
1、涉及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2、议事会成员的辞职报告;
3、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及居委会主任的述职报告;
4、需提交社区讨论的其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或授权范围
讨论决定的事项,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议事会有权否决。
第四章  议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
第六条  议事会人员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产生方式及人数由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议事会成员应包含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和群众代表。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还可吸收居民以外的驻社区单位等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居民议事会。议事会负责人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
第七条  选举议事会成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参加,以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八条  当选的议事会成员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证书,并报居委会备案。对履职不到位的议事会成员,依照有关程序取消其资格;缺额的议事会成员,以原选举得票多少自动递补。
第五章  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议事会成员应享有的权利:
(一)建议权。向社区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评议权。对社区内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评价和建议。
(三)监督权。对社区居民议事会、社会居民委员会等会议议决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表决权。在议事会上,有对建议意见的表决权利。
第十条  议事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联系居民。居民议事会成员应经常联系自己所代表的联系户或居民,倾听他们的意见,并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真实的带到居民议事会上,起到收集意见,提出建议的作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所联系的居民遵纪守法和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带头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居民贯彻执行。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议事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议事会议由负责人召集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视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议题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议事会成员单独或联名、居民 10 人以上联名提出。
第十四条  议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所形成的议案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议案报社区党组织审查,在社区进行公示后,交由社区居委会实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由居民(代表)会议议决的事项,应当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再交居委会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社区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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