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区民主监事会的作用,进一步拓宽 民主监督渠道,创新民主监督办法,提高民主监督实效,完善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监事会是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监督组织,是推进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载体,是扩大群众参与面,保障群众民主权利,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民主监事会由党员代表、居民代表 5-7名组成,监 事会负责人由党员代表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原则上不再兼任监事会负责人。经社会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可吸收驻社 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事会。
第四条 民主监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为人正直,愿意为群众服务。
2、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群众认可度高。
3、监事会成员不得从社区党组织、议事会、居委会成员以及组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中产生。
第五条 民主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
(一)民主监事会成员中的党员代表由社区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居民代表由居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二)民主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与社区“两委”班子的任
期相同。
(三)对履职不到位的监事会成员,依照有关程序取消其资格;缺额的监事会成员,以原选举得票多少自动递补。
第六条 民主监事会的监督范围: 社区党组织、议事
会、居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目标、计划、方案等的决策过程、执行情况和结果;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运行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民主管理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党务、事务、财务、服务的公开。
(三)社区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使用。
(四)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民主监事会的管理制度:
(一)定期召开监事会议制度。在街道党工委的组织领导下,民主监事会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安排监督活动。
(二)定期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制度。民主监事会每半年向街道党工委和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街道党工委负责对其工作进行考评。
(三)定期公开监督结果制度。民主监事会对重大问题的监督原则上应一事一公示,其它事项每个季度定期公示。
(四)定期走访群众制度。民主监事会成员每月至少要走访一次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收集群众对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公共服务组织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建立民主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制度。社区党组织、 议事会、居委会在研究社区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民主监事会成员参加和列席会议。监事会成员有权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或意见。具体办法是:
(一)召开会议前,必须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和事项提前通知民主监事会。
(二)监事会成员在收到通知后,必须就会议研究的事项深入走访调研、广泛收集党员群众意见。
(三)参加和列席会议的民主监事会成员要围绕会议所研究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民主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四)参加和列席会议的民主监事会成员可以在会上直接发表意见,也可以提交书面材料,但不参与会议的表决。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民主监事会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走访,了解掌握情况。对情况不清楚的,有权提出咨询和质询,发现实施中存在重大偏差的,有权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
第十条 社区“两委”在公开党务、居务、财务、服务之前,应提交民主监事会审核,民主监事会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了解、核实,发现不真实的情况,可提出纠正建议或意见。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中发现执行与决策明显不一致的情况时,有权向社区党组织通报,要求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有权向街道党工委通报。街道党工委对监事会反映的情况应及时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社区党委负责解释。